十一. 中转站或内路站(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)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。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,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。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,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、内陆城市、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。 十二. 集装箱货运站(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:CFS)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、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。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。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: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;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,就办理批注;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;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;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;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。 十三. 托运人责任(shipper‘s liabilities)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,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。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。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: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;</P>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,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,有托运人承担;</P>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,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,由托运人承担; 如集装箱货不满,或是垫衬不良,积载不当,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,因而引起货损、货差,概由托运人负责;
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,所引起的货损事故,应由托运人负责;
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,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。
十四. 责任限制(limits of liability)
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,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。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。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: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,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;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,仍按件数计算;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,不属海运,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,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;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,遇有灭失或损坏,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,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。
十五. 同一责任制(uniform liability system)
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。按照这种制度,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,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,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。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,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,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。</P>
十六. 网状责任制(network liability system)
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。按照这种制度,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,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,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,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。例如,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,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;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,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。